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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首例出租车捡财物拒不归者以盗窃罪被判刑
2018-11-30    作者:甘肃新闻网

乘坐出租车发现遗留在座位上的手包,关某没有及时将此事告知司机,也没有联系失主,反而将手包藏匿起来,欲将其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后经过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办案民警调取相关视频信息资料,顺藤摸瓜,最终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关某在家中抓获。2018年10月19日,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我省首例因出租车上捡财物拒不归还被判刑的案例。

孙某粗心大意钱物丢车 关某贪财心切糊涂落法网

2017年10月3日21时10分左右,乘客孙某在兰州七里河区文化宫乘坐车号为甘A-818**出租车前往七里河晏家坪,因为匆忙,下车时不慎将内装有现金11800元及OPPOR9M型(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和多张证、卡的手包丢在了出租车上。22时许,嫌疑人关某在兰州七里河区建兰北路搭乘该车准备前往长征剧院。上车后,随即发现孙某丢在后排坐位上的手包,因贪财心切,遂起恶意,欲将该包据为己有,上车不到一分钟的关某,在还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借口以买鸭脖为由,突然,坚决要求下车。其丈夫杨某某在得知关某的行为后,虽进行反复劝说,但关某仍一意孤行,将手包带回家后藏匿起来。

【缜密侦查】民警“三小时”旋即破案

乘客孙某发现手包丢在车内后,随即向警方报案。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侦大队接警后,遂组织警力展开侦破工作。根据失主孙某提供的情况,办案民警在前往事发地调取相关信息资料,首先锁定孙某所乘出租车,然后调取车里视频资料,确定嫌疑人关某位于晏家坪的某某居住小区,并于当日23时许,将其在家中抓获。

据失主讲:发现手包丢在出租车上后,一边向警方报案的同时,一边不断拨打自己包里的电话,他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或许能找到手包的下落,索回自己丢失的手包,但他听到的却是一直无人接话的盲音状态。就在孙某某感到沮丧无望的时候,他没有想到警方能这么精准地将盗窃他手机的关某绳之以法。

经审问,嫌疑人关某交待:当天晚上下班后,和丈夫杨某某乘出租车回家,当她坐到后排上时,即发现身体左侧有一个手包,趁司机不注意时,悄悄将手包转移到身体右侧,并以买鸭脖为由下车。下车打开后,发现手包里面装有好多现金,还有手机和证件,丈夫杨某某希望她能将捡到的钱包归还别人。因为自己贪财心切,并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欲将手包据为己有,便想到此等下策。让她也没有想到,不到三个小时,放在家里的钱还没有捂热,就被找上门来的警察抓获。

【警方认为】

出租车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空间,当乘客将财物丢失在车内后,作为车主,出租车司机具有保管,上交,协助警方调查的义务。乘客孙某的手包丢在车内后,手包的看管权、合法占有权已归为车主,即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除失主外,任何人都不能占有。嫌疑人关某上车后,趁司机不备,通过秘密的手段,将手包窃走,拒不接听电话,恶意藏匿手包,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关某以盗窃罪起诉。

10月29日,关某犯盗窃罪,被七里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诠释】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列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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