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闻网3月27日讯(新甘肃·甘肃新闻网记者李杨)今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提出,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多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教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长城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我省长城多为黄土夯筑,地域跨度较大且多处于偏远地区,易受风蚀、洪水等自然因素和挖掘、取土等人为因素的破坏,加之基层保护力量比较薄弱,长城保护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近年来,长城沿线的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长城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护形势日趋严峻,保护机制和措施亟待完善,开发利用和监管亟待加强。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将多年积累的成熟经验固定下来,解决好长城保护中的实际问题,落实好长城保护的管理责任,早日形成“保护长城,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通过地方立法来保护长城这一重要的文物资源,已经成为甘肃文化大省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自2015年起,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调研工作,先后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赴酒泉、嘉峪关、武威等地实地调研长城保护工作,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长城保护工作,《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长城和环境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禁止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开沟、挖渠;种植、养殖、放牧;刻画、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长城保护机构交由企业管理。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掘土、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等活动的,由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